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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永华)(公开版)_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石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27281960********,汉族,初中文化,安徽**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承包经营权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石台县,现住石台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石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6日晚,吕某某与朋友在石台县**镇**饭店吃饭并饮酒,晚餐结束后,吕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从饭店出发行驶至秋浦路天方茶苑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12mg/100ml。2019年9月7日,经安徽公立鉴定所鉴定,吕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2.3mg/100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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