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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吕焱)(公开版)_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大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女,********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10112********022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沈阳市**学校**,出生地辽宁省长海县,现住沈阳市和平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大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1月1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9日18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在沈阳市大东区新龙街8号,因前男友赵某某未让其进入家门,吕某某将在楼外乘凉的赵某某母亲杨某某推倒在地致其受伤。经法医鉴定,杨某某左侧耻骨下支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于2018年9月2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捕经过、电话查询记录、和解书、报警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沈阳正泰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吕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悔罪,具有自首情节,且能够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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