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吕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云南省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1984********,汉族,初中,住曲靖市麒麟区**街街道**村委**村**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抓获。同月27日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吕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15时许,吕某某将陆某某放在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街道华联超市门口其电动自行车手套箱内的一部华为牌摩卡金色mate10pro直板智能手机盗走。经鉴定,华为mate10PRO手机价值人民币1898元。
本院认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嫌疑人临时见财起意,顺手牵羊盗窃,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赃物已归还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属初犯偶犯,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减少诉讼环节控制疫情风险,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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