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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万来)(公开版)_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津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公诉二刑不诉〔2017〕4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03195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河津市,山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现住河津市**小区**号,因涉嫌行贿经我院决定,于2016年7月19日被河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我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行贿罪,于2016年9月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4日补查重报。

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为了和时任运城市纪检委副书记的葛某某搞好关系,希望葛某某帮忙给其子安排工作。于2007年至2009年,每逢春节和中秋节去葛某某家看望时,都给其5万元现金,三年分六次共给葛某某30万元;2010年初,为了给次子吴某乙安排工作,在葛某某家送给其50万元,后经葛帮忙,安排吴某乙到运城财经学校工作。2014年9月,中纪委专案组找葛某某谈话后,因担心事情败露,葛某某退还给吴某甲50万元。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7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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