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23199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住康平县**乡**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被康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康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2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辽M****0牌号小型轿车沿新十线由西向东行驶,当行至新十线2km处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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