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值班律师蔡白露,福建元天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建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游某某(已判决)经协商收购游某某采伐下山的杉木,并约定由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负责办理木材运输证件。2017年10月13日,游某某在组织工人采伐**镇**村“**”山场伐区林木期间,将未设计采伐的杉木一并采伐掉,经勘查、鉴定:被滥伐的杉木402株,立木材积为41.8149立方米。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明知山场允许采伐杉木数量的情况下,安排车辆,采取超量运输、无证运输等方式将上述山场滥伐的木材连同伐区木材,一并运到其经营的建瓯**厂加工销售。
2019年6月5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经通知到建瓯市公安局森林分局接受调查;涉案的违法所得款28718.4元已由建瓯市公安局依法扣押;2019年11月12日,在值班律师蔡白露见证下,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建瓯市林业局签订生态修复协议,缴纳了1.4万元生态修复金。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但案发后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扣押的28718.4元由侦查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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