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三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901199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大英县人民医院医生,现住四川省大英县**镇**道**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大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段娜,四川昂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大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川******小型普通客车搭乘其岳父郭某某等四人,由四川省乐至县往四川省大英县方向行驶,14时50分许,当行驶至大英县蓬莱路**镇**村**社路段时,吴某某因操作不当与路边波形防护栏相撞,造成该车乘客郭某某当场死亡,汪某某、唐某某、耿某某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吴某某主动拨打了110、120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到来。2019年9月30日,经大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吴某某对被害人家属做出了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等从轻、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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