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上,因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其父母家吃晚饭时喝了2、3两红酒,其妻子吴某甲驾驶浙KH**号小型轿车搭载吴某某等人回家,途径庆元县城**路段时,因车辆拥挤,吴某甲驾驶技术欠佳,吴某某就换下吴某甲,由自己驾驶将小车驶出**路段,之后其停车准备换其妻子吴某甲驾驶时,被执法交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2.7mg/100mL,后被带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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