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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宗良)(公开版)_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庆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庆检公诉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51975********,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浙江**银行**支行职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住庆元县**街道**小区****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庆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庆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不起诉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不起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晚上,因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其父母家吃晚饭时喝了2、3两红酒,其妻子吴某甲驾驶浙KH**号小型轿车搭载吴某某等人回家,途径庆元县城**路段时,因车辆拥挤,吴某甲驾驶技术欠佳,吴某某就换下吴某甲,由自己驾驶将小车驶出**路段,之后其停车准备换其妻子吴某甲驾驶时,被执法交警拦下,经呼气式酒精检测,其酒精含量为92.7mg/100mL,后被带到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mg/100mL。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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