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81*********,汉族,中共党员,大专文化,惠来县**职工,惠来县前詹镇石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现住惠来县**镇**,因涉嫌骗取贷款罪,经惠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以其亲属方某某等人的名义,多次虚构借款用途,取得惠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下称“惠来县农信社”)贷款人民币18.6万元,用于经营养猪场。贷款到期后,吴某某因经营不善,遂多次通过借新还旧等方法偿还本金及利息。至2019年6月4日,吴某某尚未归还本金人民币17.5万元。2019年6月6日,吴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6月18日,吴某某已还清惠来县农信社贷款,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吴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经还清惠来县农信社贷款,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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