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11********153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中共党员,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户籍地及现住址:青阳县**镇**路**小区**幢***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酒后驾驶皖R*****号小型轿车由青阳县城兔耳桥饭店往**小区方向行驶,行至九子大道与天柱路交叉口向西50米处(九子苑小区南门),被执勤交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酒精呼气,但测试失败,交警遂将其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2份。
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分别为88.1mg/100ml、95.1mg/100ml,均属醉酒驾驶。
吴某某被查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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