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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林波)(公开版)_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红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红安县**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湖北省红安县人,住湖北省红安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红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阮萍,红安县法律援助中心。

本案由红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程文俊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吴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16日至2018年3月2日期间,吴某某在红安县七里坪红坪村步行街自己家中开设赌场,组织他人以 “炸金花”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共计2万余元。

案发后,吴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缴非法所得。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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