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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刑诉刑不诉〔2015〕1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年**月**日出生,河南省永城市人,身份证号码41232819**********,汉族,初中文化,客车司机,住永城市**区**散居片。因涉嫌交通肇事2015年5月3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2016年5月16日被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15年8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日14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驾驶豫NB9716号客车,行驶至永城市太丘镇洪石槽村蔡土楼组时,将从该客车上下车的乘客陈某某(5岁)当场轧死,经鉴定,陈某某系外伤致闭合性胸腹器官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认定吴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被害方的谅解,且能够主动投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15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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