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民检一部刑不诉〔2019〕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民权县**镇**庄村委**庄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7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7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认罪认罚告知情况于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8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8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8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10时35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吴某驾驶宁CL****号小型轿车沿210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公里加***米处时,与同向前方行驶的王某某骑的人力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及胸部严重闭合性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民权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民事部分已和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其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吴某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得到被害人代理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吴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代理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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