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224********002X,汉族,初中文化,青阳县城**超市理货员,安徽省青阳县人,住青阳县**镇**路***号***室。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3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无号牌“吉祥狮”牌二轮电动车沿青阳县城临城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至梅园学府小区斜对面路段时,与从路边绿化带中走出的行人杨某某发生碰撞,致杨英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电动车乘坐人查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吴某某在现场等待。
经青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某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吴某某与杨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无前科、自首、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青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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