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刑不诉〔2018〕4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61960********,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住镇赉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18年12月20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8年12月10日6时许,驾驶吉GS****号两轮摩托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段时,与行人宋某某相撞,造成宋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认定,吴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吴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酌定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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