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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某信用卡诈骗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618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女,198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86********,汉族,浙江省**,大专文化,现住金华市金东区**镇**村**路**号**小**幢**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730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2019年12月23日、2020年3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办理出一张透支额度为人民币50000元的中信银行信用卡用于消费,后又依附于该信用卡办理了“圆梦金”产品,额外提升了信用额度,该张信用卡最后还款日期为2019年3月5日。后中信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对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进行电话、上门催收(均有催收记录),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仍未按规定还款。截止到2019年6月6日,该张信用卡以及“圆梦金”产品已欠本金193424.43元人民币,利息、滞纳金等费用41074.58元人民币。

2019年7月29日,义乌市公安局大陈派出所民警在义乌市稠江街道众生药房内查获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同年8月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家人还款252573.00元人民币,该信用卡及“圆梦金”产品透支款项及逾期利息等均已还清。

本院认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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