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冠检公刑不诉〔2019〕24号
被不起诉单位开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注册号9144078357237****M,注册地开平市长沙**路**号**幢**层,法定代表人吴某甲。
诉讼代表人吴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31978********,汉族,开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员工。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31981********,汉族,高中文化,开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开平市长沙街道**村**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5月21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某某、张某某,广东朱某某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山东省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5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第一次退回冠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冠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被不起诉单位开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吴某甲在无实际业务往来的情况下,通过钟某某(已依法提起公诉)以8个点的价格购买冠县**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六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700838.6元、税款101831.26元,并认证抵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开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被不起诉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单位开平市**服装纺织品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犯罪数额为101831.26元,非法抵扣的税款已经缴纳,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坦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开平市**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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