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庐江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4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40********,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现住安徽庐江县石头镇**村**村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2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延长审查起诉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0年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石头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找其退休谈话时向石头镇政府提出因生活困难希望能获得补助的要求,时任石头镇人民政府书记的曹某某(案发时已去世)同意并让其去找时任石头镇人民政府民政办主任的汪某某(案发时已去世),在汪某某询问其是否有当兵经历和企业工作经历时,吴某某均如实回答没有,随后汪某某叫其开出在企业工作过的证明,后吴某某通过熟人在庐江矾矿开具了虚构其1958年至1962年在庐江矾矿工作过的证明并交给石头镇民政办。2000年12月份,石头镇民政办为其申报了社会生活定向补助,经石头镇政府审批后,向庐江县民政局申报成功。2001年7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吴某某共领取定向补助37866元(其中2001年至2011年第三季度无法查阅)。2019年12月27日,吴某某已经退还37866元至石头镇财政所会计核算中心账户中。
被不起诉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死亡证明及证明、庐江县石头镇人民政府文件(庐石政[2019]117号)、安徽省庐江矾矿证明信、庐江县精减退职老职工享受审批表、关于要求解决社会定补的报告、关于吴某某同志要求常年社会救济的审查报告、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的通知(民[1982]城14号)、证明、吴某某历年领取社会救济定补资金统计表、情况说明、证明等;2、证人韩某某、何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没有给被害单位造成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