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16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曾用名吴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6281987********,侗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锦屏县**乡**村**,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等三人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和杨某某、吴某丙三人开车至义乌市大陈镇八都水库库尾溪大岭下村附近,通过手电照明的方式,从山涧小溪内抓得棘胸蛙24只,后在驾车驶离水库时被民警查获,并扣押活体棘胸蛙24只。经鉴定,上述两栖类动物为棘胸蛙,属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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