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二区刑不诉〔2019〕43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南头镇**路**号(以上为自报)。2019年7月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2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醉酒后驾驶粤H3****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我市南头镇**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行驶至我市南头镇**路与**路交汇处时,被公安人员现场设卡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8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悔罪表现,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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