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禅检刑不诉〔2019〕114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81199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榃龙坪三26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侯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7月2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延长审查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8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喝酒后驾驶一辆车号牌为粤ECX****的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东方广场附近出发,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文华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带其到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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