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西检第三检察部刑不诉〔2019〕99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5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北京**公司**,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胡同**号,现住北京市西城区**社区**号楼**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王文林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2月27日7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园宏胡同,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刘某某发生纠纷,后双方互殴,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用拳头将被害人面部打伤。经北京中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的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经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系初犯、偶犯,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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