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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某)(公开版)_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龙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051964********,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号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0日晚20时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他人饮酒后驾驶豫C*****红色大阳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英才路积翠北街口处时,被在此处执勤的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1.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主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洛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0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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