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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甲开设赌场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女,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82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6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11日公安机关再次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6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受“阿涛”聘请,前往越南海防市从事“**”、“**”(又名“**”、“**”)等赌博网站代理活动,与沈某某、吕某某(均另案处理)组成“实力办事组”,通过微信、QQ等聊天软件与他人聊天,介绍赌博网站的玩法,解答赌客对注册、充值、提现等疑问,引诱对方通过其发送的网址在上述赌博网站上参赌,并为赌客办理充值、上分、提现业务。参赌人员廖某某、罗某某、陈某某、成某某在珠海市等地通过向“实力办事组”使用的支付宝账号13929****@***.com转账的方式进行投注。经统计,罗某某投注共计人民币966元,成某某投注共计人民币2万元。

2019年7月27日,越南警方在越南海防市抓获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同年8月1日,越南警方将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移交我国公安机关。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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