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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甲)(公开版)_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公诉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21970********,汉族,小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住新邵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被新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由新邵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新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于2020年2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1日凌晨,犯罪嫌疑人吴某甲在**乡**村**组做法事后驾驶贵HMR***小型轿车在村道路上由南往北驶往本村**组家里,1时45分许,途经新邵县**乡**村**组上坡三叉路口路段右转弯时,该车底盘将行人曾某甲挂住拖行328米后掉落在**村**组路段,造成曾某甲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吴某甲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继续驾车前行500米许至其家。

2019年10月21日,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经过侦查,确定吴某甲为肇事人员。

2019年10月21日,吴某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共计28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2019年11月9日,经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吴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调解协议书、谅解书、领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周某甲、周某乙、钟某某、吴某乙、陈某某、曾某乙的证言;

3.犯罪嫌疑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示意图;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和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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