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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吴某钦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惠来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20年4月24日由惠来县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甲钦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6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吴某丙、吴某甲、吴某丁、吴某戊等人与吴某己和林玉某某在惠来县惠城镇老柏宇酒吧6号卡座喝酒,期间吴某丙向林某玉敬酒,林某玉不喝,双方发生口角并互扔水果,吴某丙打了林某玉一耳光,在场人吴某己、吴某庚连忙劝阻。随后,吴某己走到柏宇停车场打电话,吴某丙认为吴某己叫人来滋事,质问并打了吴某己一记耳光,吴某己便还手,跟在吴某丙后面的吴某甲、吴某丁、吴某戊遂上前帮架,四人对吴某己拳打脚踢,致其受伤倒地。后四人驾车逃离现场,吴某己则到医院治疗。

经惠来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损伤鉴定:吴某己右胸第4、8、9肋骨骨折,腰4左侧横突骨折属轻伤二级。

案后,吴某甲一方向吴某己旺赔礼道歉,垫付医疗费,并赔偿吴某己旺人民币96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吴某己的谅解。

2019年6月3日上午,被不起诉人吴某丙、吴某甲、吴某丁、吴某戊到公安机关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吴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吴某甲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达成和解;且有自首、认罪、悔罪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经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惠来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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