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延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021994********,汉族,中专文化,系福建省**教育发展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中山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7日晚,被不起诉人吴某某与朋友在南平市延平区**路“老北京火锅店”吃饭,席间吴某某喝了3瓶330ml听装“科罗娜”牌啤酒。当晚22时40分许,吴某某酒后驾驶闽******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延平区工业路出发,沿内环路往马坑路方向行驶,行至**巷**道**路段被交警拦下检查。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为88mg/lOOml,民警随即将吴某某带至南平市第一医院提取血样送检。经福建武夷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84.4mg/lOOml。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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