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沈浑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于辽宁省抚顺县,公民身份号码21042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现住沈阳市抚顺县**镇,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日被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浑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辽******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沈阳市浑南区深大线四环桥下处时,被沈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浑南大队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案发后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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