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晚,李某某(另案处理)得知蔡某某升扬言要教训自己于是纠集张某某(另案处理)、赵某某、胡某某(均另案处理)与刘某某(行政处罚)到义乌市上溪镇上城路205号附近找到蔡某某升,李某某打了蔡某某升两巴掌,蔡某某升道歉后双方离开。随后,李某某微信问蔡某某升服不服,蔡某某升回复不服并约李某某叫上兄弟第二天晚上在义亭打一架。当晚李某某就纠集张某某、赵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唐某某(行政处罚),由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开车送李某某、赵某某、胡某某等六人前往义乌市上溪镇上城路205号附近,李某某约蔡某某升出来后,赵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以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蔡某某升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蔡某某升的损伤未达轻微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聚众斗殴罪。因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送的中途获知是去斗殴,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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