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14〕5号
被不起诉人**,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3196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7月2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7月18日晚上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驾驶浙J29Y77号小车自宜丰县城往工业园行驶,途径宜丰县工业园大道良田铺路口段时,因周**饮酒后在夜间、雨天环境下驾车时未降低行驶速度,追尾撞上前方李*光驾驶的赣C3G**9号二轮摩托车,造成李*光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4071881号认定,被不起诉人周**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周**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和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7条和第279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4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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