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又名周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922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康乐县,住康乐县**乡**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康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3月12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犯罪嫌疑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日上午10时许,周某某酒后驾驶甘NAS***小型轿车从八松乡那尼头村来到八松乡街道腾达电动车店,又与胡某某等四人喝酒,14时许周某某驾驶车辆欲返回家中,行驶至八松街道“莉莉理发店”门口时,与路边停靠的甘N0C***车辆发生碰撞。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周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平均含量为132.95mg/100ml。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无前科、认罪态度好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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