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郾检一部刑不诉〔2019〕2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4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1021947********,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地漯河市郾城区**街**号,住漯河市郾城区**村。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9年8月6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9年8月20日经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8月21日被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沙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10时许,在漯河市郾城区**村,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以被害人周某乙装修房屋影响自己利益为由将施工使用的电闸扳下,周某乙随后将电闸推上,二人因此发生厮打,致使周某乙肋骨受伤,周某甲面部及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周某乙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周某甲所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漯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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