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1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街557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4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1日20时5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豫RL8603号小型汽车,行驶至**县**高速收费上站口,倒车时与**高速收费站边指示牌相撞,事故发生后,民警将周某某带至**县**医院,医护人员抽取其静脉血液。经**市公安局交通事故血醇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43mg/100ml。2020年4月14日,周某某举报他人醉驾,经查证属实。
2020年4月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年*月**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