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交通肇事罪案)(公开版)_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印检公诉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3********,土家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贵州省铜仁市**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2月6日被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月5日至1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20日13时30分,被不起诉人周某甲驾驶贵D****9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勇拓砂厂门口起步右转弯时,与从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县城往峨岭街道张家村方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贵D****3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而肇事,造成被害人张某某被辗压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周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积极抢救伤者,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2)户籍信息;(3)到案情况说明;(4)取保候审决定书;(5)扣押物品清单、返还物品凭证;(6)道路交通事故鉴定委托书;(7)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8)公安交通管理强制措施凭证;(9)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0)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11)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12)全国违法犯罪嫌疑人查询表;(13)调查评估意见书(14)认罪认罚具结书。

2.证人李某某、杨某某、唐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平塘县华元综合性能检测司法鉴定所[2019]交鉴字第5-444号、公(司)鉴(法尸)字[2019]65号 。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犯罪事实。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州省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