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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557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7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址:广东省**240号57栋1A房。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1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9月24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粤C60****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香洲区心华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交敬业路路口右转弯进入敬业路时,由于不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导致车辆与骑乘自行车经过该处人行横道的被害人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潘某某因重型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有交通肇事罪的证据有: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2.书证;3.监控视频;4.鉴定意见;5.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赔偿并获得了被害方家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珠海市人民检察院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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