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巢检检二刑不诉〔2019〕4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81********,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路**号,住安徽省巢湖市**区**栋**单元**室,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7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9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及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申领启用卡号为51495818********的中银白金信用卡,此后一直在信用额度和信用期限内使用。其因经济状况恶化,于2018年1月6日将信用卡临时增额至120000元。2018年2月26日、27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使用该卡共透支本金人民币119878.52元,截止2018年12月,经中国银行多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未还款,且在此后离开住所地,变更联系方式,以此躲避银行还款。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于2019年7月10日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在巢湖市散兵镇巢庐路中段位置抓获。2019年7月12日,周某某将其透支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本金全部还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书面谅解周某某;截至2019年10月18日,周某某尚欠中国银行信用卡账面滞纳金16456.65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分行对该笔滞纳金作申请减免处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退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巢湖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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