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刑不诉〔2019〕1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926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肃宁县**镇**村**号,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工业园**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6月14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12日21时6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的小型汽车,沿蚌埠市龙子湖区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路治淮路与沿淮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全血样检出乙醇含量102.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照片、酒精含量测试信息、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机动车驾驶证及相关信息、机动车行驶证及车辆信息表、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抽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
2.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关于周某某的血样乙醇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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