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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1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01198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娄底市**区**组**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10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同年8月1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湘K3K****号小型轿车沿本市高新区**西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那洲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85.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4.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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