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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9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现系博湖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出生地:新疆博湖县,户籍所在地:新疆博湖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5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3日03时16分许,周某某酒后驾驶新******号小型轿车在库尔勒市延安路**巷烧烤圈停车位倒车时,与一辆处于停止状态的新******号小型轿车发生剐蹭,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交通事故,之后被巡控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周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137mg/100mg,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案发后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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