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7日20时19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酒后驾驶云******灰色长安牌面包车,沿邵州路自西向东行驶至魏源大酒店地段,被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大祥大队查获。经血液检测,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6.74mg/100ml。周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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