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321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区**镇**村**号,现住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镇**路**幢**房。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新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月15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8日退回新兴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新兴县公安局于2020年3月2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21时00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闽DR0****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新兴县**镇往**镇**附近一带方向行驶,21时20分左右当行驶到**路与**路交汇路口路段时被新兴县公安局执勤交警依法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数值为133mg/100ml。
经广东恒安司法鉴定所对周某某驾车当天的抽样血液进行酒精浓度定量检验,结果是周某某血液样本中检验出酒精浓度为129.8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没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作不起诉。
本案无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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