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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危险驾驶)(公开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一区二部刑不诉〔2020〕58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620195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区*****号***房。2019年12月4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晚上9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血液酒精含量为102.8mg/l00mL)后驾驶粤T1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由我市石岐区日升食街往康华路方向行驶,途经岐港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设卡查获。

2019年12月4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经公安人员通知后自行到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对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车辆及物品由中山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二О二О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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