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60********,汉族,文盲,农民,无前科,云南省楚雄市人,住楚雄市**镇**村委会**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3日被楚雄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楚雄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3月14日01时许,被告人周某某在楚雄市**镇**村委会**村自家卧室内睡觉时听见房子外面有声音,后起床出来查看,遂听见有人顺着其家房子外面的阴沟小路跑的声音,后周某某从其家厨房外面的廊檐坎上拿着“犁箭”追出去,当追至其家房子外面的菜地里时将手里的“犁箭”使力扔出去后将被害人李某某打倒在菜地里,导致李某某的右脚右胫骨中段开放性骨折,其伤情经楚雄正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双方刑事和解,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已谅解,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楚雄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楚雄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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