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281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均为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0时49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赣C*****号小车在宜春市经济开发区**大道**路路段时被交警路检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结果104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2.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犯罪情节轻微,属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