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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401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市**区,住江西省**市**区**镇**社区**83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兰溪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4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周某甲驾驶赣E****面包车,伙同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姜某某夫妻从江西省**县窜至浙江省**市**镇**村,将被害人林某某种植在田里的182棵杨梅苗盗走。犯罪嫌疑人周某甲与犯罪嫌疑人周某乙、姜某某夫妻平分杨梅树苗并各自种植在自家田里。经兰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总价值人民币5460元。犯罪嫌疑人周某甲周某乙、姜某某在归案后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林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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