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一部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8199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金乡县**村**庄**村**街**巷**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金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13日被金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8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以告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2日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与吴某某、张某某等人在xxxxxxxxxxxx吃饭,在该饭店门口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规劝被害人吴某某离开时发生口角,继而相互厮打致吴某某受伤,经金乡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被害人吴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小,在审查起诉环节自愿认罪认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已与被害人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吴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乡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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