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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49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南**族苗族自治州**市人,无业,现住广东省雷州市唐家镇,无前科。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1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9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在深圳市罗湖汽车站,持一张出生日期为19**年**月**日,号码为532628*******,姓名为王某的身份证购买深圳市至雷州市车票时,被售票人员告知其使用的身份证有问题,并要求其到车站警务处开具一张临时身份证明用以购买车票。于是,周某某持“王某”的身份证到深圳市罗湖汽车站警务处让民警进行识别时,被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罗湖派出所民警发现其使用虚假的身份证件,当场将其抓获,并扣押其随身携带的另外五张姓名为“王某”的身份证。经广东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户政处鉴定,周某某所持有的6张姓名为“王某”的居民身份证均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有关要求,属假证。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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