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某)(公开版)_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鹿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公诉刑不诉〔2018〕45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96********,汉族,中专,无业,户籍地址广西鹿寨县**镇**村**屯**号,家住广西柳州市鹿寨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鹿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4月17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6月2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鹿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23日1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桂B****P号两轮电动车搭乘其母亲陶某某沿鹿寨县城**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由陆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陶某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28日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鹿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此事故中,周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陶某某无责任。

本院认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被 害人近亲属放弃民事赔偿、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与被害人是母子关系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柳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鹿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8年7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