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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周某甲传播淫秽物品案)(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覃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曾用名周某乙,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8********,汉族,在**学院读大学三年级,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覃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0日被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逮捕。

辩护人叶自湖,广西才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林某某(另案处理)经营、管理的“IUSS奇趣网”注册了账号为**大大会员。为牟利,被不起诉人周某甲在“IUSS奇趣网”发布了23个含有淫秽视频链接的帖子供他人观看、下载,案发时获得6362积分。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上传到“IUSS奇趣网”的44部视频均属淫秽物品。

本院认为,周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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