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上检公诉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251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犹县**镇**街**号,现住江西省上犹县**镇**大道**公司旁,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19日被上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周某某,2019年10月29日晚饭时喝了酒,而后驾驶赣B*****二轮摩托车,沿东山大道往康平街方向行驶,8时许行至东山派出所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样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8.6mg/l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坦白情节,且系初犯,偶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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